文案圈圈-每一句都是经典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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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预案299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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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毒、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

2、信访信件必须有专职人员拆封,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看。

3、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5、组长:xx

6、(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7、(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8、经常进行防火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及寒假、暑假前后,要对重点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9、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10、凡上级转来重要结果的信件,要及时准确处理,并按要求呈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11、(四)、学生集体活动、日常行为、上下楼梯、学生思想、心理辅导及违纪学生安全管理小组

12、加强校园巡逻,教学时间重点巡查校园内安全。做好校内的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治安和刑事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作斗争。发现校内学生中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处理并报告当天的值班领导和相关人员。

13、(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14、幼儿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现象,食堂应立即停止经营,食品应立即停止让幼儿食用;

15、第四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16、加强师生财务财产安全教育

17、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同时引导消防车辆,提供水源。

18、(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19、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20、值班人员立即打开火灾疏散信号

21、违纪学生的管理及心理辅导

22、(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3、(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4、外来车辆安全管理

25、完善防卫设施。学校、幼儿园重点目标、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应安装防护栏、防盜门和照明设施,门窗应当坚固安全,具有防盜和防破坏功能。

26、及时向校长和上级部门汇报和报警

27、校内外集会安全管理

28、(二)防食物中毒预案

29、(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30、第十八条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31、不定期检查校内安全隐患,监督各部门整改情况

3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护校队规定和队员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3、配备专职安保干部。在校学生在500名以下的学校、幼儿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1名,在校学生在500名以上的学校、幼儿园,配备专职安保干部2名。

3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5、(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36、(5)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在这方面,我做到时时提醒,处处关注,潜移默化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学生,同时也提高了教师本人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37、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38、(三)校园安全保卫、食品卫生、饮水、防火、防电、防毒、防盗、房屋、卫生防疫小组

39、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40、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1、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各类矛盾,做到秉法调解,积极为民排忧解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42、(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43、(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4、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45、主要职责:负责各类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46、第二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47、成员:各班主任

48、主要职责:当学校发生各种灾害时,全体成员在队长的统一的指挥下,全力实施救援。

49、(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50、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51、尽可能减少各类损失

52、落实“四前”工作机制。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53、(十)其他安全制度。

54、(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55、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通,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56、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

57、其他员工及时通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迅速到位,组长用广播进行指挥,副组长传达指令,协助做好调度工作。

58、主要职责

59、(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0、(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61、积极主动配合街道办、派出所、交巡警、村委和学校保安人员,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62、及时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63、(六)其他违法方式。

64、第四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65、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66、电教设施安全管理

67、(五)、教学安全、意外伤害、三天以上学生请假、特异体质学生管理、特殊天气申请放假的申报小组

68、(九)、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69、(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70、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71、(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72、加强夜间巡查,保护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免遭损失。

73、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7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5、组织各班快速有序撤离,避免幼儿推挤。

76、xx:分管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学行为中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教师教学过程和教师教学行为中的安全稳定工,负责全校学生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班主任、生活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学生心理咨询工作,负责保安的管理、监督、考评工作。一、二年级组安全稳定工作。

77、(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78、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各安全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强化校园校舍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的日常监管,加强教职工安全培训和学生安全教育,加强督查和检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

79、(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0、后勤人员立即到火灾出事点协助灭火,厨房人员立即关闭煤气。

81、(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2、制止校外人员和校内师生发生的打架斗殴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83、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84、定期向领导报告安全防火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85、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86、每天检查教室通风

87、第四章事故处理

88、学生日常行为安全管理

89、(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90、第九条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91、(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92、按时上报月安全情况

93、突发病例的上报(王伟)

94、如需用到机动车辆,应选择有行驶执照、有车牌的、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如需要家长接送,应以《家长一封信》的形式告知家长,并提出需注意的安全事项。

95、体育训练的安全管理

96、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97、(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98、督促、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处室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99、(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100、(一)防火预案:

101、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事项向领导或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102、第二十八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103、(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104、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每月召开安全教育大会

106、在危险地带刷写安全警示标语或竖立警示牌

107、学生上下楼梯安全

108、依法调查、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109、二、各类安全小组及职责

110、(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111、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2、(十一)、抢险救援队

113、(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14、放学、集会学生疏导

115、听取队长及上级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反映学校的安全隐患、做好工作记录向队长汇报。

116、门卫(当日后勤不值班的人员)打火警电话“119”,联系急救车,并切断电源。

117、外出前,各年级组应派人事先前往参观地点踩点查看,确定无危险因素,并确定行走路线。

118、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119、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出入口及各楼层应安装安装监控,应能覆盖楼层、出入口、楼道及楼梯等处。

120、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及时制止校园周围及校园内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欧事件及破坏校产事件,并将有关当事人移交学校安稳办处理。

121、(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122、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123、第三十五条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124、(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125、注:对上述活动,班主任必须全过程参与安全管理。

126、(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127、(2)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128、副组长:各班主任

129、突发病例的上报。

130、学生心理异常的预防及矫正

131、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132、(3)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133、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134、第四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135、(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136、(十三)、调解小组:

137、幼儿入园、离园时,后勤在门卫值班的人员要在大门口巡视,幼儿入园、离园后及时关闭大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幼儿园;幼儿园大门保持上锁关闭状态,有外人进入时,必须查明身份,做好记录后方可入内。

138、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139、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140、(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141、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张全保任办公室主任,王伟为安全工作联络员。

142、xx:负责学校日常工作中的安全指导工作,分管全校教职员工思想政治稳定工作,具体负责校舍及设备和建修的安全工作。五、六年级组安全稳定工作。

143、上学期间学生发病的应急处理(相关班主任)

144、第二章学校预防职责

145、(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146、(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147、关注重点部位。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校内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校内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及应急灯,亮化率达100%。

148、发病学生的应急处理(各成员及班主任)

149、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50、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151、水源、教室及其他场所卫生消毒工作。

152、领导学校安全工作

153、二、物防建设

154、第十七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155、(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6、xx:分管学校日常工作中的安全指导工作,校舍及设备、和建修的安全工作,协助负责全校学生的安全稳定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督促、检查班主任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管理工作。协助指导、督促生活管理员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管理工作。三、四年级组安全稳定工作。

157、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158、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159、(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160、强化消防安全。完善校,园,内消防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能有效使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在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疏散提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161、(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162、必须严格信访工作纪律,对因违反规定而出现问题,视情节和程度,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63、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64、大型考试的安全管理

165、水源、食具、教室及其他场所卫生消毒工作

166、(二)、防传染病、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汛、防火、防险领导小组

167、第四十五条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168、(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169、第十五条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170、幼儿园组织教师或幼儿外出学习、参观,要提前三天报送中心校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组织。

171、(三)外出活动安全预案

172、(六)、教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173、发病学生的应急处理。

174、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175、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76、(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77、(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78、校园内严禁摆摊设点卖小货;

179、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80、协助学校制定安全防火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用火、用电安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181、一发现火情,首发者应立即向其他员工大声呼喊,并用消防器材灭火。

182、门卫的日常安全管理

183、校舍防火

184、(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85、(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86、(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187、(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188、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89、负责制定我校的灭火应急预案及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定期进行灭火演练,努力提高灭火整体实战能力。

190、(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91、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92、xx: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学前班组安全稳定工作。

193、(七)、公共卫生防疫小组

194、第三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195、(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96、(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197、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198、(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199、(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200、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201、做好课间的值班巡逻工作,严守岗位,认真负责,勤巡逻,勤执勤,勤检查,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查看,作好值班记录。

202、第六章附则

203、主要职责:

204、优化治安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参加大型活动的安全值勤。

205、(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20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

207、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20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209、学校调课、特殊天气放假申请的起草、上报、学生的安全管理

210、一、人防建设

211、我认为主要包括: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饮食安全、交通安全等。

212、若发生火灾,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做出积极反应,并按以下预案有条不紊地进行工作:

213、完善组织机构。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14、第三十七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215、严禁学生购买“三无”食品和流动摊点食品等。

216、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600人的学校应设立保卫科,配备主管领导,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培训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联防队、应急队等工作。

217、做好晨午检检查登记的监测和报告、传染病的应急与控制工作

218、第一章总则

219、指挥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

220、特殊体质学生的安全管理

221、不买腐烂变质食物,不买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

222、外出时,由三位行政带队,简单——大班段,罗巧巧,付浪浪——中班段,肖雪——小班段,后勤人员协助各班教师、共同负责幼儿的出行安全。

223、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224、(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225、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226、第五章法律责任

227、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禁毒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28、重视门卫室建设。学校、幼儿园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门卫室,严格门禁制度,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审批登记制度,提升安全防范能力,配备-定数量的钢叉、伸缩警棍、催泪瓦斯、防割手套等安保物品,并放置于易取处。

229、(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230、(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231、(二)、安全稳定工作领导机构成员的具体职责。

232、(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233、经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动员全校师生搞好群防群治。

234、建立专兼职安保队伍。在校学生500名以下的学校、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人员3名。

235、(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236、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237、制订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各种安全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明确每项工作的责任人要特别明确什么地点、做什么事、怎么做、怎么报告、怎么抢救等,要做到让师生一目了然、-看就会,使师生真正做到预案在心中。

238、组建应急处置、抢险工作突击队

239、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240、(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241、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242、后勤值班人员立即向镇防保所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症状等;

243、根据我校的工作性质,建筑结构,用火、用电,物资储存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244、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245、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246、(1)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4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248、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建立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其中具体包括:

249、(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50、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251、第三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

253、(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254、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255、(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56、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257、第三十九条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258、(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59、(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260、幼儿园监控的范围包括所有保教室、宿舍区、活动场所、家长接送幼儿出入点、各个楼层及出入口,要实现监控的全覆盖。

261、(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262、副组长:

26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264、(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265、(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266、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267、三、技防建设1.校园大门口应安装至少一台定点摄像机,应能对所有出入的人员、车辆进行监控

268、(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269、及时向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270、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271、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72、(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273、第十九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274、(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275、(十)、义务消防队

276、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277、(十二)、护校队

278、(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279、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280、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1、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管理

282、(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283、(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284、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或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285、(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286、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有关措施。

287、校园清洁卫生工作。

288、灾情被控制后,组长将事件经过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汇报。

289、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290、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291、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292、通过调解工作,传播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为民办事思想,促进学校的和谐稳定发展。

293、后勤副园长立即拨打“120”,组织人员协助卫生机构抢救病人;

294、(八)、食品安全管理小组

295、(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296、(一)、校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297、第三章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298、(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299、(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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