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3、协议与合同均是指当事各方约定的事项,协议是习惯称谓,合同是常用法律概念
4、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5、七、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6、五、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7、(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8、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10、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11、甲方(经济社法人代表签章):
12、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13、二承包土地的年限,三承包的价格和方式。
14、第九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承包方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15、土地种植承包合同范本:
16、前款第二、三、四项土地,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进行管理。
17、(二)服刑的;
18、四、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19、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20、第六条 已划定到户的自留山由农户无偿使用,尚未造林绿化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该农户绿化。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21、协议承包,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是确立当事人双方协议承包法律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2、协议承包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承包契约。
23、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24、(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
25、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26、原来纳入承包耕地管理的地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确认林地承包权,发放林权证。
27、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28、《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29、第七条 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30、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31、第二章 家庭承包
32、第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
33、六、在承包期间,该地如被征用,征地单位必须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征地款赔偿给甲方,青苗等其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34、四承包土地的面和位置,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的转包,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八违业责任,九合同纠分的解决方法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十一不按合同使另一方有权収回,十二本合同双方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3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36、(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3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38、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
39、(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
40、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笔录作为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批。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农民有权继续使用土地,建设单位不得强行占用。
41、一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和用途。
42、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或者因种植多年生作物可以继续经营取得收益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3、(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4、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适用《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45、(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46、(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47、第八条 发包方未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签;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48、甲方将位于XXXX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面积XX亩(具体四至及面积以双方埋设的界桩及测量为准)。
49、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50、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XX年,即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51、第十六条 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应当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利益。征地方案报批前,承包方有权了解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相关信息;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确认。
52、(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53、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54、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55、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56、(三)死亡、失踪的;
57、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内部分配方案,土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的人员安置。
58、(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
5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印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领取,发放给承包方。
60、EP合同即工程中的设计加采购承包方式。 EP总承包模式,是近年来国内比较常见的一种工程建设模式。EP总承包管理原则是:以项目总体计划为指导,以总承包合同为依据,以设计为根本,以控制质量成本、工期为目标,以信息管理为手段。传统承包模式是分专业分阶段平行承包,各承包商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承包商之间无合同关系。
61、乙方(代表签章):
62、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除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外,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63、农民依法开垦的土地耕作5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纳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管理。
64、八、其它
65、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按合同规定执行,如果合同条款是承包期5年,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就是五年,因为土地承包形式很多,人口口粮田是三十年不动,其余的不在基本农田范围的土地承包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是5年,也可以是十年,具体时间是和发包方协商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