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②接受省市检查,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单位500---1000元惩处;受到省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单位1000元惩处;受市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500元惩处;受县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300元惩处。
2、第二十八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3、(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4、(二)护士。
5、第十七条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6、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7、(一)医师。
8、以上惩罚资金从违反本办法发生时间的次月,由卫生局从财政拨款中扣除,受罚单位要将惩罚资金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卫生局将惩罚资金全部用作奖励资金。
9、(二)每室必须独立。
10、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11、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卫生局按职责管理。
12、第二十一条根据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
13、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后,各卫生院仍然要实行全院成本核算,各卫生院只能按医疗收入的65%作为全员工资分配部分,35%作为医疗成本。药品收入(含两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纳入工资分配,只作为医院收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的欠帐偿还、医疗设备的购置和公共卫生支出。
14、(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15、④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16、③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17、第六条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卫生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和人员管理,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档案。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梯队。
18、(三)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19、(六)诊所设计平面图;
20、第七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21、(四)诊所设备名录;
22、第十二条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卫生局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提高业务技术负责。
23、第四十条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24、第二十五条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25、第七章监督管理和奖惩
26、(二)变更实质执业地址的,应提交新址的设计平面图、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27、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8、第十四条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29、第十九条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诊所诚信档案。备案人通过备案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作为相关部门信用联合惩戒的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的,诊所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的,诊所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在1年内不得再申请进行诊所备案。
30、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31、第十三条诊所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向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32、第十五条诊所应当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
33、(一)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当具有临床或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4、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5、第四十一条加强信息管理,
36、(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37、第二章卫生队伍建设与管理
38、第六条诊所经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开展执业活动。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
39、⑥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0、(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41、(一)诊所备案基本信息;
42、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能力。
4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诊所发展试点管理的本市各区。
44、第二十二条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45、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46、三、设备
47、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48、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49、(二)诊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诊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50、一、人员
51、④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管理工作。
52、(一)变更备案的事项说明;
53、浮动工资基数:医疗人员按档案工资的45%--60%参入浮动与工作绩效挂钩;行政管理人员(院长、副院长、会计),按档案工资的10%—30%参入考核;防疫妇幼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参与考核;医疗后勤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40%参与考核。
54、③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病历质量管理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55、②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
56、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57、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人手一册工作日志。
58、第十三条院长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59、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60、第四十四条负责卫生局统一制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职责、门诊日志、处方的规范管理,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61、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62、第三十一条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经营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63、《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64、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65、第十八条加强妇幼保健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66、(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67、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连锁诊所,是指由同一设置方举办,具备相同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医疗机构名称中包含相同的识别名称,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地址开展执业活动的诊所。
68、(八)营利性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
69、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70、第三条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卫生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71、⑤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运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72、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73、③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74、①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按违反每条予以50---300元的惩处。
75、(二)急救设备。
76、二、人员
77、第五条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诊所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诊所(含连锁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78、第十七条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连锁诊所各执业地址的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委对连锁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处理后,应当在10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反馈。统一备案登记的连锁诊所各执业地址的行政处罚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将进行统一累计。
79、应采用湿式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
80、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81、第五十条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依法监管的同时,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不够依法处理的情节,实行内部奖惩制度。
82、①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83、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84、(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85、对认真落实本管理办法、各项管理比较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卫生局给予奖励和扶持,促进健康发展。
86、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诊所,是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备案设置的诊所。
87、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88、①乡镇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89、(五)变更牙椅数量的,应提交标明牙椅所在位置的设计平面图;
90、(九)诊所设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91、(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92、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93、②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94、④乡镇卫生院要建立病案管理制度,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病案管理。
95、②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96、(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97、⑤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98、第七条举办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99、第二十三条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100、四、设备:
101、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102、第十六条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信息报送和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对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关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103、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卫生局审定批复后方可实施。
104、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5、(一)基本设备。
106、第十五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监督制度,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10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诊所。
108、第三十四条加强设备保管、使用、保养、定期维修制度,确保工作需要,对所有资产、医疗设备要建立档案。
109、(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人员身份证明;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
110、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后,仍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使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和药品费用,让利于广大人民群众。
111、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12、第十二条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牙椅、诊疗科目等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2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符合要求的,发放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13、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资诊所的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资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114、第三十六条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场所。医务人员上班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挂牌上岗。
115、第十四条诊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并每年进行校验。
116、①严格按照省、市产科建设标准,加强产科建设,做好住院分娩工作。乡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标准,创建爱婴医院。
117、⑥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和住院病历。
118、第三十条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119、二、人员:
120、(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121、(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22、第四十六条要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进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
123、(二)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
124、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开业。
125、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126、第四十七条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卫生局相关股室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27、三、房屋
128、(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129、第四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130、(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131、行政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卫生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挂钩,其浮动工资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1.2倍;防疫、妇幼人员考核工资与“七苗接种率”、“两个系统管理”相关指标及其他各项防疫妇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完成任务的防疫妇幼人员奖金不得低于全院平均水平;医疗后勤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挂钩。
132、候诊室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要求。
133、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室。
134、第六章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管理
135、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遗属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定额补助,工资不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员,已进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经办中心统一管理,未纳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财政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即在原来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再增补200元。
136、(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37、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138、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或会计委派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行民主理财、院务公开,较大项目支出应由院务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凡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或1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139、第二章备案和执业
140、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141、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有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长有任命与免职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济的使用有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有奖惩权。
142、第二十条本办法未规定的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143、第二十六条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拓展服务能力。
144、(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45、第一条为做好诊所的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46、二、房屋
147、第四十五条健全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部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每年召开例会不少于6次。
148、第一章总则
149、第三章公共卫生管理
150、(五)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151、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152、③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153、卫生局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定期组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154、⑤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155、第十条举办诊所的,应将备案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于20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56、④不按期完成卫生局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的,给予单位500—1000元的惩处。
157、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158、第四十八条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159、第十一条举办跨区经营的连锁诊所的,将各执业地址的备案材料同时报拟举办诊所各执业地址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在5日内报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对各执业地址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于15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连锁诊所的医疗机构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法定代表人等进行统一登记,并登记不同的执业地址和相应的诊疗科目。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级卫生健康委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举办在同一区内经营的连锁诊所的,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办理备案。
160、各乡镇卫生院原承包租赁卫生所的合同继续执行不变,凡在岗在职人员无论是全民、集体、聘用(卫生局批准)人员,一律实行同工同酬,集体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基数比照同职务的全民人员工资基数确定。
161、三、房屋:
16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163、④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评审工作。
164、(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
165、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166、展开全部
167、第二十条受卫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
168、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169、②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170、(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71、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妇幼保健门诊室。
172、第四十九条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拨款相挂钩。每年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拨款中提取5%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奖励基金,对先进单位予以重点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73、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处理
174、⑥做好辖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175、第十条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任用。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乡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师级以上职称。
176、四、设备
177、第十九条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178、(六)营利性诊所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
179、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180、第三章监督管理
181、(四)变更诊疗科目的,应提交拟在该诊疗科目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182、第三十五条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83、④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能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钟内出诊。
184、年1月29日
185、(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186、第九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备案人提出备案前进行诊所执业现场指导需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诊所执业现场指导服务。
187、第五条卫生局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至少要进行二次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188、第三十三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物资管理。
189、(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190、第五章行政财务后勤管理
191、第八条本市诊所备案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诊所提出备案的,应当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192、(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193、第二十九条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设置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临床科室设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防保医疗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
194、(七)诊所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195、第九条在编制范围内确需增加或调整人员,要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县人劳、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编制范围外确需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统一管理。
196、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197、第四十三条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技术指导。要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中医药管理,努力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198、(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199、(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200、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20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02、③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203、第十八条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辖区内备案的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诊所执业和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对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诊所,区卫生健康委应当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连锁诊所,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将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4、第十一条院长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管理、医疗质量、医疗服务水平、预防保健、卫生监督、行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卫生局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205、第二十七条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206、第八条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207、口腔诊所
208、《诊所基本标准》
209、③在上级督导检查工作中,对指出的问题不予改进者,给予单位200---500元的惩处。
210、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11、(四)具备信息系统,可记录并上传诊疗信息;
212、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严格药品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213、一、科室设置:
214、第四章附则
215、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216、(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17、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218、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